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