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