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