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