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