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