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