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