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或者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