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