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