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