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