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