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