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