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