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