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四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