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