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