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四十三条 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由海警机构在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执行;被监视居住人在负责办案的海警机构所在的市、县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海警机构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