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指导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海上执法队伍开展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相关执法工作。 根据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可以统一协调组织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海上执法队伍的船舶、人员参与海上重大维权执法行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