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国家在沿海地区按照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中国海警局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和海警工作站,分别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有关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中国海警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导所属海警机构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