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