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收到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出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特免证明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