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