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附件: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件: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六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