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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3. 第九章 附则
  4.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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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附件: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件: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六十四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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