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六十三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