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