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