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