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八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