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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因清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需要索取清除污染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合同者除外),在申请主管部门处理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