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因清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需要索取清除污染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合同者除外),在申请主管部门处理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清除污染物的时间、地点、对象; (二) 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 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 清除效果及情况; (五) 其他有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