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有权登临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包括: (一) 采集各类样品; (二) 检查各项防污设备、设施和器材的装备、运行或使用情况; (三) 检查有关的文书、证件; (四) 检查防污记录簿及有关的操作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复制和摘录,并要求平台负责人签证该复制和摘录件为正确无误的副本; (五) 向有关人员调查污染事故; (六) 其他有关的事项。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