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主动检举、揭发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匿报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事故,或者提供证据,或者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