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