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围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 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