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