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