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向海域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