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海水养殖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禁养区、限养区规定的;

违反养殖规模、养殖密度规定的;

违反投饵、投肥、药物使用规定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