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排污者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