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 第八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 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 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 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第八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