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