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七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