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