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