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