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